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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同吗?

目前受疫情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与员工无法按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赔偿金(二倍的工资)。其实,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办法解决:

1.需要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再补签书面纸质劳动合同。此种方式可构成不可抗力,但仍有违约的风险。

2.通过电子签约平台,不出门即可完成电子劳动合同的续签,法律效力与纸质合同相同。

若入离职手续无法及时办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复工期间,为避免违约风险,可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完成电子入离职手续的办理。

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开始通过线上的方式签署电子合同,来代替传统纸质合同。电子签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和纸面合同一样,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合同与纸面合同法律效力相同,合法有效。

企业与员工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是否被人社部门认可?

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厅)作为政府部门,执行企业劳动关系政策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我签通过与全国范围多家市人社局书面沟通,多地表示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是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与纸面合同相同,并支持和鼓励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例如: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明确回复:“浙江省劳动仲裁机构结合其他证据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2019年7月1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明确回复:“双方依法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是书面形式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具有相同效力”。2020年2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疫情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要对高校毕业生优化服务,鼓励网上面试、签约、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