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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劳动合同?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将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同时,将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便民利企服务的相关要求,逐步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在不同场景的应用,搭建全市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管理平台,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3月4日,人社部发布(2020)33号函件,函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在疫情期间书面劳动合同不方便订立的情况下,电子劳动合同一跃成为新的热点话题。但是,有的企业和Hr会认为,这不是什么新的话题,单位在疫情之前早就通过微信、钉钉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通过这种方式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和人社厅函件中所述电子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

一、什么是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吗?

〔2020〕33号回函指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三、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书面的合同?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是否仅限于纸质的载体,劳动法律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019年4月23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所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视为符合书面形式。

四、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2020〕33号回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如劳动者因操作不便,或对电子合同流程不熟悉,不方便保管为由拒绝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采用这种方式的,因为电子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协商一致的行为。当然,为了规避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前以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征询劳动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哪一个效力更高?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使用电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通过国家认可的电子签名平台,电子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要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选择规范的第三方平台,目前做电子签业务的平台非常多,HR可以多考察一些供应商后慎重选择。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后,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得到劳动者认可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给电子劳动合同加一层防火墙。

做好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的材料备份,避免因平台问题而带来的数据丢失的风险。

随着数字化、移动化、远程办公等互联网应用进程的加速,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需求将逐步形成爆发式增长趋势。沃通CA是获得工信部、国密局等国家机构许可的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提供符合《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电子签名服务。沃通CA联合子公司密信技术推出“我签MeSign电子签名服务”,并针对各领域电子合同应用推出针对性的行业解决方案,赋能各领域行业信息化及电子政务数字化转型升级。

七、无法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怎样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 有些企业因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前期人力、财力或技术投入太多而望而却步,在此情形下如何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呢?企业或先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方式,将电子劳动合同全文向员工送达,而不是以附件的形式,进而得到员工同意签署的书面回复,此后,企业可将与电子版合同内容一致的纸质合同邮寄给员工,在疫情过后,双方再行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追溯电子合同内容,继而降低企业未订立书面的法律风险。